
在醫療器械翻譯中,藥物名稱的翻譯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則和方法,以確保準確性和一致性。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處理方法:
常見翻譯方法
| 翻譯方法 | 示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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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譯 | Paracetamol
撲熱息痛 | 按照英文藥品名的讀音譯成相同或相近的漢語,注意某些不明顯的發音可不譯出,譯名要盡可能地與藥物的作用吻合 |
| 意譯 | Minidiab
滅糖尿 | 按藥品名稱所表達的含義或藥理作用譯成相應的漢語 |
| 音意合譯 | Coumadin
香豆定 | 藥品英文名稱中的一部分采用音譯,另一部分采用意譯 |
| 諧音譯意 | Antreny
安胃靈 | 以音譯為主,選用諧音的漢字,既表音,又表意,音意結合。商品名稱可以這樣翻譯,而法定名稱則不行 |
| 按藥物成分譯名 | 1-hydroxy-5-oxo-5h-pyrido(3,2-a)-phenoxazine-3-carboxylic acid
1-羥基-5-氧-5h-吡啶開(3,2-a)吩嗪-3-羧酸 | 藥品的化學名稱反映了該藥品的化學結構組成成分,可借助英漢化學化工詞典進行翻譯。如果名稱很長,可以分解開來,分別查出各個組成部分的名稱,組合而成 |
特殊處理規則
在醫療器械翻譯中,藥物名稱的翻譯還需要考慮以下特殊規則:
1. 商品名、通用名和化學名的區分:
商品名(Trade Name或Proprietary Name):生產廠家為突出、宣傳自己的商品,創造品牌效應而起的名字,與藥品的成分、作用等沒有關系。同一個通用名,生產廠家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藥品宣傳大多使用商品名,企業的定期安全性報告(PSUR)等醫藥學文本中也傾向于使用商品名。
通用名(Generic Name):也稱為國際非專利藥品名稱(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INN),是世界衛生組織(WHO)推薦使用的名稱。我國藥典委員會編寫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CADN)》是中國藥品命名的依據,基本是以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INN為依據,中文名盡量和英文名相對應,可采取音譯、意譯或音譯和意譯相結合的方法,以音譯為主。通用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一個藥物只有一個藥品通用名。凡上市流通的藥品的標簽、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
化學名(Chemical Name):根據藥物的確切化學結構命名的,科學性很強。在實際應用中,化學名多在專業領域中使用,其價值主要體現在學術方面。
2. 法律法規要求:
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藥品通用名稱不得選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也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特殊字體。
用于在中國進行注冊申報的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及其原文。
境外臨床試驗數據的可接受性評價基于藥品本身的作用特點和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開展,需要考慮與遺傳和生理以及文化和環境特性相關的因素,如流行病學、病因、藥物作用機理、藥物代謝酶的基因多態性、醫療環境、文化差異等因素。
文化差異考慮
在醫療器械翻譯中,藥物名稱的翻譯還需要考慮文化差異,以確保信息在目標文化中的有效傳播。例如:
劑量單位:西方常用“teaspoon”(茶匙)作為劑量單位,而在中國則更習慣使用“毫升”,翻譯時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藥物適應癥:一種藥物在美國被批準用于治療高血壓,但在中國可能僅被批準用于治療心絞痛,翻譯時需要特別注意。
文化背景信息補充:某些藥物在西方國家廣泛使用,但在亞洲國家可能并不常見,翻譯時需要補充相關背景信息。